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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4
机构性质 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本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拟定和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耕地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 (五)制订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按规定拟定、审查、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的征管,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和组织实施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规定审批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归口管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大型水电工程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省国土资源厅,对外保留省大型水电工程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内设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资产管理及厅机关依法行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厅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三)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管理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管理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审查、报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 承担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各项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耕地保护处 拟定和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拟定和贯彻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和负责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拟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交易和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办法,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临时用地、收回土地、转让交易的审查工作;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拟定和审核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执业资格标准和资质;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和贯彻矿产资源政策。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起草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十二)执法监察局(处级)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和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矿权转让、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使用、地质灾害防治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三)对外合作与科技处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与对外合作规划,对有关科技项目和对外合作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政府间和有关国际、国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和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 (十四)人事教育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承办各市地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和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协管工作;起草编制教育发展规划、计划,指导教育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培训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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